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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范围扩大


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姚均芳)近日,沪深交易所新修订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实施细则正式落地,QFII、RQFII投资范围得以扩大。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助于吸引更多境外中长期资金入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0月30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新修订的QFII、RQFII实施细则,并于1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衔接中国证监会此前对QFII、RQFII制度规则修订而作出的实施细则完善。

从实施细则来看,最重要的变化是扩大了QFII、RQFII的投资范围。新增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于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同时,允许其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扩大QFII、RQFII投资范围,是落实我国资本市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说,这不仅能够满足不同投资偏好的国际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而且能为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境外长期资金,起到优化投资者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QFII和RQFII制度分别于2002年和2011年落地实施。2019年9月,我国取消了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

沪深交易所新修订的QFII、RQFII实施细则还调整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

根据相关规定,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为提示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即将达到上限,沪深交易所设置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

此外,实施细则还在便利投资运作、加强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QFII和RQFII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渠道也已打通。与沪深交易所同步,全国股转公司10月30日发布了新三板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对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的投资范围、参与途径、日常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于11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QFII和RQFII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步入了实际操作阶段,对于进一步壮大新三板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扩大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升市场流动性、促进新三板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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