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必须自觉认识和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规律。
国家主导下多主体整体推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从主体上看,呈现出一种国家主导之下,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相互促进、整体推进的“三位一体”运行规律。恩格斯认为,社会历史发展是各种合力的结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它包括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等多层面活动主体的参与,就在这些不同主体间的践行活动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总的合力”,推动着践行活动整体向前发展。
其中,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主体在价值观践行中,地位不同、作用有别。国家层面,主要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首要主体,在践行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价值观践行的方向与成效。社会层面,主要指企业和各级社会组织,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主体,也是推动社会个体践行的重要依托,并且对党政机关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监督作用。公民层面,指全体社会成员,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主体,构成重要的群众基础,同时又对党政机关及各类社会组织践行活动起着监督作用。
按照这一规律要求,在推动价值观践行活动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出现“短板效应”和“负示范效应”。国家、社会和公民,任何一方主体都不能缺位、不能失责,不能存在“短板”。比如,在践行法治公平方面,不仅要求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司法部门公正司法,同时还要求社会和公民要具有公平的法律意识,否则法治公平就只能在那块短板的低水平上运行。吏风影响世风,“负示范效应”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思想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符合,形成负面示范,我们要注意防止这种现象。
以人的发展为导向
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一定是以人的发展为归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必然呈现出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规律。
这一规律具体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人的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因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就体现了这一规律要求。
关注群众生活,促进人的发展,是促进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动力所在。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也就是说,理论只有抓住人的发展、关注人的发展、不断解决人的发展这一根本,才能为人们所信服、所拥护、所践行、所捍卫。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还有一些阶段性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比如,教育医疗、收入分配、司法公正、腐败问题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必须彻底贯彻“以人为本”,防止核心价值观践行与人的发展出现“两张皮”。否则,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就会失去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政策措施和价值观念相互强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从存在形态看,呈现出一种价值观念与政策措施相互转化、互为促进、不断强化的规律。一方面,核心价值观作为观念上层建筑,对经济社会政策措施制定起着引领作用,决定政策措施制定的方向和内容。另一方面,核心价值观通过改革固化成各种政策措施,形成“硬约束”,也使国家、社会和公民在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中强化对其认知认同,如此螺旋式上升,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在价值观念和政策措施的相互强化中不断得到升华。
近两年,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为践行核心价值观、将其融入政策措施奠定了一定思想基础。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之中,推动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着政策制定、措施落实、业务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张皮”的问题,甚至与其要求相背离、相冲突的现象。例如:个别领导干部把核心价值观建设当作一项非常“虚”的工作,认为其对具体业务工作的作用不大,抓不抓没关系,甚至当成一种额外的负担。一些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存在滞后,造成执法和管理困难。有些执法还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当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是不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就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在我国,党领导下的改革,真正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促进政策措施和价值观念相互强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今后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需要着重加强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理念转化为政策措施方面的各项工作。一是要转变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将核心价值观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意识与能力,自觉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倾向,争做改革促进派,通过改革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深入研究和梳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中那些不符合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地方,抓紧制定和落实立改废计划和方案。三是要深化核心价值观宣传工作,在加强对24字内容宣传的基础上,着重宣传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成效,彰显党和政府的作为,为融入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内化和外化相互强化
“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从发生机制看,呈现出一种内化和外化相互联系、互相强化的规律。内化,是主体对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等的正确的认知和情感认同。外化,是在内化基础上,主体自觉按照核心价值观要求去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又进一步加深和提升对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
促进内化,重点要抓住知、情、意三个环节。“知”,就是对核心价值观内涵、意义的正确理解,是内化的第一环节。在促进认知上,要向人们进行准确和系统解说,防止片面性和曲解。比如,对于“自由”,要引导人们在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中来理解,不能脱离“法治”和秩序去片面地追求“自由”。
“情”,是在感受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时产生的爱慕、信任、同情等持久稳定的内心体验。这种情感是对核心价值观的认知深化和灵魂升华,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情感动力。健康道德情感的培养,要以正确的道德认知为基础,还要注意防止情感的“片面化”“极端化”。比如,在爱国情感方面,要防止狭隘的、过激的民族主义的情感。
“意”,是在践行核心价值观中克服一切内外困难的意志。培养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坚强意志,一要克服私欲,防止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二要对正面的道德意志进行激励,形成惩恶扬善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氛围。
外化,就是把对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认知、健康情感和坚强意志体现到外在的行动上,是“知情意行”中的“行”,也是衡量培育和践行成效的根本标准。“君子以言过其行为耻”。在践行上,要特别注重国家行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要通过改革,把价值观转化为政策措施,“转化”是最重要的国家行动。(据《北京日报》)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