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罗 沙 刘 慧)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在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证券法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悉,此次发布的规定共42条,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刘贵祥介绍,为提高审判效率,克服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规定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此外,规定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
刘贵祥表示,集体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