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杨鹏律师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来,依法办事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认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区,有时甚至与法律规定的本意大相径庭。笔者通过在日常办理案件的法律实践中接触到的典型案例来给大家厘清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认识误区。
一、日常生活中应当充分认识到担保的法律意义,签字担保不是儿戏,未经慎重考虑的担保可能是定时炸弹,炸得你倾家荡产。
三个月前,王女士(50多岁,平常对法律了解很少)来到办公室将收到的对方起诉其本人要求还款的起诉状及证据交给律师并进行咨询。其陈述情况是,当时她在某公司上班,主要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公司领导找到王女士称因公司发展需要周转资金,现在正向他人短期借款,借款金额是300万元,月利息是1.5分,借款期限是6个月。公司领导告诉王女士其他手续都办好了,但是需要王女士在借款凭证右下角担保人处签个字完善下手续,并称这笔借款很快就会还上的。王女士告诉律师说当时觉得就是签个字,自己也不用款,借款也没有转到自己的账户,而且借款期限也比较短,应该也没啥问题。于是,王女士就在担保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按上了个人的手指印。上述手续办完后,公司领导如愿收到了上述借款,也确实按月支付了利息,在借款后的6个月内,大家都相安无事。然而因公司经营不善,借款到期后,公司及公司领导无法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随之,出借款项的债权人就联系王女士,要求王女士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该300万元。王女士告诉对方自己并未见到该300万元也从未使用过该300万元,该借款与本人无关,不应当要求她来还这笔款,而且自己根本就没有能力偿还如此巨款。随之,王女士就收到了上述起诉状。上述案件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女士承担连带义务,应当偿还上述欠款。据了解,现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正处于法律上的强制执行阶段,王女士已收到了人民法院要求其腾空住房的通知。王女士现表示对自己当时抹不开面子签字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和自责。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发现王女士在担保人处签字时并未认识到其签字的法律意义及随之带来的法律后果。担保的社会生活和法律意义实质上就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上述王女士的担保方式实际就是法律规定的保证,王女士的法律地位是保证人。在我国,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保证方式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当事各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时,默认的是选择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一旦选择了连带保证的担保方式,保证人虽然没有收到借款,然而签字担保的保证人事实上却要承担和实际收到借款的债务人一样的付款义务。也就是,虽然保证人没有收到款,但是一旦你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了自己的保证人地位,那么出借款项的债权人既可以向实际收到钱的借款人要,也可以直接要求你偿还全部借款。
通过上述案例结合法律分析,笔者想要厘清的是:1.在不存在强制、威胁的情况下,一旦在担保人处签字,如借款人未按时、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签字人就要对他人所借款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2.虽然担保人未实际使用借款,尤其是在巨额借款的情况下,普遍感觉自己都没有“见到钱”却要承担还款责任,感觉很“亏”。但是,这时同时我们也应考虑到如果没有自己做担保,出借人可能就不会出借这笔款项。3.担保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推动力,论述上述案例并不是否定担保的意义,而是提醒大家担保要量力而为。为他人签字保前应就担保的债务金额大小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而再做决定。明显超出个人偿还能力的担保应当坚决拒绝,以免使得自己的人生因为担保而出现重大变故。4.拒绝道德绑架、亲情绑架、友情绑架等类似的担保。担保一旦形成,则不会因为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改变法律效力。所以提供担保前,应充分认识担保的法律意义,认识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的意义,保持清醒的认知,不能因各种情感上的绑架而失去判断力进而去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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