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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项目实施后对局地气候的影响

这些项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本报讯(记者 杨长喜)日前,市政府办转发了《河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根据该目录,我市16类规划和建设项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这16类项目分别为: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大型建(构)筑物以及大型公共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新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范围),铁路工程(新建I级铁路、高速铁路工程;各级铁路中桥长在500米以上的特大桥工程;高速铁路处于山谷垭口与隧道直接相连的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机场、港口工程,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穿越重覆冰区(覆冰厚度>20毫米)的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输电线路300公里以上的输电线路工程],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火电、热电项目(单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30万千瓦以上的供热项目),旅游景区工程及公共游乐工程(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其公共游乐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型主题公园及其娱乐设施项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核工程和其他项目。

据了解,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气象灾害及气象衍生、次生灾害易发、频发,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能够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凡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伪造或者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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