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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法检“两长”休息日开庭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记者 周 涛 通讯员 胡 洋

连日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服务发展的务实举措,9月28日上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新中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该院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提起诉讼。法检“两长”带头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以最严格的司法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提出的“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的重大要求落实落地。通过该案的审理,积极探索“责任人修复+第三方监理+政府部门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生态综合治理路径。

2017年以来,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合伙经营蔡围孜砂场期间,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要求,超出采砂规划区域,到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塔沙河一侧河道采砂,采砂面积共33498.1平方米(合计50.25亩),采挖量为242392.3立方米,造成该处河岸河道以及林地遭受严重破坏。信阳市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杨某某二人非法开采河砂,对河岸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2019年6月28日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张新中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庭前,张新中院长就案件办理多次具体协调和指导。合议庭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召开庭前会议、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到案发地实地勘察,就河岸河堤修复与信阳勘测设计院专家深入探讨,为该案庭审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28日上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省、市多家媒体等50余人旁听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两被告当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危害后果,愿意积极承担修复责任。法庭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展示证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让旁听人员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的公开、严谨。

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两被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还造成涉案河段原有河岸河道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致使原有河岸塌陷及所附林地损毁,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及时对该段岸坡进行必要的工程措施治理,将会存在岸坡进一步塌滑、水土进一步流失的危险,甚至可能引起此段河道河势及流态的改变,给河道正常泄流造成影响。两被告对其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议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测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制定修复方案费用36.03万元;若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44.1万元(含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对修复后的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履行管护义务。宣判后,两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将尽快按照《修复工程设计方案》予以修复,履行长期管护义务。

庭审结束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河南经济报、映象网、东方今报、信阳日报、信阳晚报、信阳广播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出席发布会。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蔡红莉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党组成员、副院长翟陆介绍信阳两级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翟陆指出,近两年,信阳法院依法审结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5件。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总结了一些经验做法:一是高站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大意义,将公益诉讼作为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完善公益诉讼程序、机制。二是坚持精品化办案思路。实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制度,对有较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级法院重点指导,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固始县法院审结的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潢川县法院审结的赵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三是创新裁判方式。根据案件情况分别或综合适用复植补种、异地修复、第三方治理、支付治理费用、赔偿功能损失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实现最佳环境修复效果。共判决被告补种林木1225株,赔偿功能损失428789元,承担修复费用9926278元。四是坚持惩治、修复、宣传和教育相结合。通过建设复植补种基地、巡回审判、扩大旁听范围、庭审直播等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生态保护理念,达到惩罚犯罪、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保普法的“一判多赢”。如,息县法院在案发地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村公开审理凌某、祝某、蔡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党员代表、人大代表、当地群众200多人旁听庭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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