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汪梦思)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不听制止,当庭高声喧闹,以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威胁主审法官,并拉扯其他审判人员,阻碍了正常的审判活动,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庭审结束后,张某滞留在该院审判区,继续以吵闹、辱骂的方式发泄情绪,对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置若罔闻,还变本加厉采取大声哭闹、地上打滚等过激方式引起其他当事人围观,严重影响光山县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
在多次劝导无效后,法警强制将张某带离审判区。随后,光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直到被送往拘留所,张某才如梦初醒,悔不该当初,但为时已晚。
光山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法律是严肃的,审判活动是权威的,审判法庭是庄严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正当诉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理性方式来表达,使用无理取闹甚至违法行为等极端方式发泄不满则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会依法受到严惩。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