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杨长喜)8月28日,信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对《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着新的形势。当前,我市正在经历空气质量达标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需要细化、具体化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及时将这些好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治力量治理大气污染,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设置了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计六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大气考核问责、责任分工、政府和企业责任以及公民的义务;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求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相衔接、编制达标规划,细化总量控制、环评审批、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增加了应急措施,为各地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条例实施的时间。
据悉,根据《条例(草案)》立法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单位拟定初稿,经过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等程序,形成了《条例(草案)》(讨论稿)。8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初审。
《条例(草案)》对许多污染大气的行为做了规定,如纳入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如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又如重污染天气下,市、县(区)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动车限行、停止供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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