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强
作为一种新型的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人类发展过程中凝结而成的价值共识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提升整合,形成了既反映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又展现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
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天人合一”,认为主体与客体是统一的,人与自然也是合一的,人与自然之间不是单纯的认识征服关系,而是一种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善用自然的和谐共存关系。中华文化的本质特征是一种和谐文化,人与自然之间是和谐统一的关系,客观世界与思维主体也是和谐统一的关系。西方文化中的赎罪意识、征服意识在中国文化中很少出现。天人合一,万物一体,进而实现真善美价值的和谐统一,是中国文化的最高追求境界。
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的“和文化”源远流长,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基于这种和谐取向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模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次将“和谐”作为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核心价值体系的范畴,确立了和谐文化观,在人类思想文化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开创意义。首先,和谐价值观的提出顺应了当今世界的文化多元发展趋势,有效解决了美国学者亨廷顿所预言的“文明的冲突”而导致的政治冲突和世界战争,使得各个不同甚至对立的文明之间也有可能形成“竞争性共处”的理想政治格局。其次,和谐价值观的提出改变了以竞争文化、征服文化为本质特征的发展模式,可以有效地消解理性中心主义、科学万能主义所带来的理性僭越与理性狂妄,重新审视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构建新型的包容型人际关系与和谐型发展理念。
中国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个人、社会和国家三者之间协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家国同构”格局。个人、社会和国家在价值取向、利益诉求、结构形态和前途命运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相通性,形成一个密不可分的利益结合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核心价值观及其基本要求,既体现了核心价值体系的整体要求,又反映了不同群体对核心价值观的不同追求,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传统西方文化中的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峙关系转变为新型的有机联系、融通互动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语境下国家、社会和公民在价值目标上的统一。而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不同层面、不同群体所追求价值观的不同,从国家制度、社会集体、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对不同层面的价值观做了具体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依法治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西方社会治理模式的主流始终是法治主义。受其影响,西方价值观整体上也深深烙下了法治文化的印记,带有浓重的法治主义色彩。需要强调的是,法治虽然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以分析实证法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法治理论,虚构了一个“法律万能”的神话,刻意夸大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唯一作用,忽视了道德、宗教、传统、习惯等的重要补充作用。为了改变这种困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充分借鉴吸收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和人类文明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将古典的单一化法治模式,发展为依法治国与以德化民相统一的复合化模式,将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德治文化有机结合,开创了社会治理研究的新模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须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方式放到首要地位。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积极发挥道德建设的巨大力量,突出道德的教化感召作用,提升个人道德修养,提高民众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环境,以德化民、以文育人,推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制度化、道德化、文明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了现代社会的多种治理方式,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化民的有机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