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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要“刷脸” 我市于5月20日开通人像识别设备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业务


信阳消息(记者 韩 蕾)最近几日,去市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处理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群众会发现,需要“刷脸”了。

为严格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规范处理流程,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交警执法监督的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通知和要求,明港勤务大队购置配备人脸识别系统和高拍仪。群众前去处理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行为时,须要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的原件,并且要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比对。

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为严格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规范处理流程,根据河南省交警总队工作要求,市交警系统于今年5月20日开通了人像识别设备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业务。违法处理窗口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要求强化身份确认,未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不得处理其交通违法行为。开启人像识别功能后,只有通过人脸识别软件将当事人现场影像和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照片进行对比,确认身份后方可办理,如人脸识别预警,需由其他民警复核确认致后方可继续办理,否则不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严禁“买分卖分”,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对“黄牛”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费用的,则以诈骗行为处罚;对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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