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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心城区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

一座城市一个家,文明信阳靠大家。自《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与《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在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与协助下,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与您的理解和支持是离不开的。为了更好地有效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创建文明和谐社会,请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禁养犬只名录的通知》的要求,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我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十项公约,现予公布,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履行养犬人责任,强化文明养犬意识,共同维护城市良好秩序。

(一)在中心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有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让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需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五)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六)不得让所养犬只在城市道路、楼道庭院等公共场所随意大小便;

(七)外出时必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如放弃饲养请将犬只送至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

(九)必须定期为所养犬只进行防疫;

(十)不得妨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

为了我们这座城市家园的安宁、和谐,也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请您管好您的爱犬,自觉抵制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争做守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模范。

信阳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附: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立即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

该名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的烈性犬做了详细规定。除了藏獒,还包括我们熟知的牛头梗、德国牧羊犬、高加索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犬、杜宾犬、拳狮犬、法兰德斯牧牛犬等。而秋田犬、澳洲牧羊犬以及中华田园犬也属于禁养的烈性犬。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以及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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