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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拒付女儿抚养费 法院温情执行促和解


信阳消息(罗法轩)近日,在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拖欠女儿抚养费的母亲姜某将3200元执行款支付给女儿,并表示今后将定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4年,陈某和姜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仅举行过结婚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姜某生下女儿便外出务工,之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至今。陈某认为姜某对女儿未尽到抚养义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直到女儿18岁为止。该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姜某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直到女儿18周岁止,并于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姜某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姜某支付女儿8个月的抚养费共计32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赵保玉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姜某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并尽快履行义务。但姜某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对姜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尽快执结此案,赵保玉多次尝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他通过电话与姜某取得联系,通过讲事实、摆道理,耐心细致地从血缘亲情、家庭教育、孩子成长等多方面进行说服教育,同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赵保玉也与申请人陈某做好沟通,希望其念在夫妻情分,为了孩子成长,以和为贵,互相多沟通交流。经反复做工作,姜某最终将3200元执行款支付给女儿,并表示今后定期将女儿的抚养费打至陈某提供的账号,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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