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关 注 PDF版阅读

报晓风客户端

报知天下 晓通万家

私占停车位、妨碍设施使用,处罚! 解读即将实施的《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中山街与解放路交叉口,红绿灯指示着不同方向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本报记者 杨长喜 摄

本报记者 杨长喜

核心提示

2019年1月1日起,《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立足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问题和挑战的实际,从执法主体、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违反规定处罚等作出规定。

立法背景

为更有效地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桂荣介绍,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滞后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建设,与城市的发展不相适应。“为更加有效地建设、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交通事故和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通过立法对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因此,制定《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冯桂荣介绍,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原则,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科学,老城区日常停车困难、随意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并且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以可操作为标准,坚持小而精、务实管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减少原则性规定,不追求文本上的大而全,在立足本市实际的前提下,着力研究解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具体问题。三是以信阳市情为出发点,突出地方特色,立足信阳实际,解决信阳问题,调整《条例》规制的范围,明确主管部门。《条例》从计划立项、调研论证、修改审议全过程始终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

据了解,在市政府提出《条例(草案)》后,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由不同层次、不同单位、不同社会群体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以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在立法程序的各个节点,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报告,得到了有力的指导帮助。反复修改完善后,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形成本《条例》。

《条例》内容

增加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公安机关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等内容被写入

条例采用简易立法体例,共计29条,不单独设章节。

由于我市城市道路情况特殊,市区和部分县有国道、省道穿城而过,《条例》第五条对执法主体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哪些设施属于《条例》所说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呢?《条例》作了明确说明: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指挥岗亭、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交通通信系统、交通宣传设施、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他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费用都应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主管部门也应当根据道路的实际状况、公众需求以及通行需要,及时调整交通安全设施。

关于停车场建设,《条例》第七条特别作出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情况,增加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作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违法成本

私占道路停车位可罚款500元,设置户外广告、安装管线等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可罚款500元至2000元

违法需要成本,《条例》细化了许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行为,条例提出:“从其规定。”

以下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擅自附加宣传板、条幅、旗帜或者其他宣传标识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遮挡交通安全设施的;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的;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光源,或者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光源的;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的;擅自设置、拆除交通安全设施的。违反前五项规定的,会被责令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六项规定的,除了被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设置户外广告,安装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应排除障碍,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

有些市民为了自己停车方便,在道路泊车位设置地桩、地锁等,这种行为如果在限期内改正可免于处罚,如果不改,将被罚款500元。

如果不小心撞了护栏等设施,要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如果逃逸,要额外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可罚款金额最高的当属《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果不按要求整改,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也约束了国家工作人员,规定其“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