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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租金贷”三方均有风险


据顺义法院张国龙法官介绍,目前一些城市出现了“租金贷”,即由金融机构一次性将租期内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支付给中介,承租人按期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并以个人信用做担保,无需再支付租金。但“租金贷”对于承租人、房东以及金融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对承租人而言,中介从金融机构获取大量租金,一旦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将无法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此时,房东必然会解除与中介的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居住,同时还要按期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

对房东来说,中介一般将房屋长期租赁并装修,可能会对房屋结构造成破坏。因装修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损失,房东一般会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此外,承租人通常以个人信用担保,一旦无力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将难以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张法官提示说,承租人应注意中介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确认房东是否允许中介将房屋转租。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时,需确认是否有经营资质。如房东提前解除与中介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无法解除贷款合同,可以要求中介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中介时,对房屋的使用和装修应明确约定,务必要求中介获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后及时支付租金。为防止无法按期收到,可要求中介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官还建议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风险审查机制,“租金贷”资金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房东,防止中介挪用或转移。(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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