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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精神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


阎孟伟

(接上期)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节点。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互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福祉,这是党向全体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才能制定出维护社会诚信的法律法规制度,才能实现对社会诚信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中。因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必然要贯穿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各个环节中。(未完待续)

也正由于这一点,政府自身的诚信就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中之重。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往往抱有较高的道德期待,是否诚信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政府行为的基本标准。因此,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讲诚信,成为诚信风尚的引领者。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育诚信精神,强化社会成员在诚信方面的道德自律。市场经济固然是以市场主体最大化地追求自身利益为内在驱动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追求私利的行为必然导致诚信缺失,而是说必然会使市场主体面临一个重要的道德选择:是用坚守诚信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是用不讲诚信的方式来攫取自己的利益。任何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都根源于行为者在诚信方面缺乏道德自律。在这个意义上说,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诚信精神,并将其渗透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和再教育过程中,通过言传身教、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种种方式将诚信精神内化到社会成员的人格结构中,使诚信行为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人崇敬的社会风尚。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诚信精神和诚信原则现实化为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或规章制度的界定,使人们能够准确地识别失信行为特征,并在涉及诚信问题的民事纠纷中容易找到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依靠法治手段通过公正的程序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和司法惩处,让失信行为无法产生任何利益,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维护社会诚信,不仅需要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重器,也是政府主导作用的集中体现。大量的事实可以证明,凡是监管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其社会诚信状况就较为良好,反之,则诚信缺失现象蔓延。因此,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管机构应当忠实地秉公执法,同时坚决杜绝滥用监管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维护社会诚信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而且需要广泛的社会协同。每个社会成员、每个社会组织都应把诚信原则具体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强化自身的道德自律,拒绝任何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鼓励媒体和互联网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信息服务并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独立的民营商业征信服务机构的组建和运作,并与政府的监管机构实现协同联动,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近些年来,国务院连续出台一系列维护诚信打击失信的政策法规,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正在形成。有理由确信,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下,集社会八方之力,必然会形成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给人民更加幸福、安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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