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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精神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


阎孟伟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它是人类社会交往行动的普遍精神,也是人类共同生活的通则。没有诚信,人无以立身,国无以立本,社会无以存续。因此,诚信之于我们的生活,有如呼吸之于我们的生命。

诚信,简单地说,就是诚实守信、履诺践约,由此形成人们之间相互信任、团结合作、共存共生的关系。社会原本就是由人们之间各种各样的交往活动构成的,而诚信就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活动的须臾不可断裂的纽带。市场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那种默契的买卖关系就是靠买卖双方的互信维系着的。人们愿意购买某个品牌的商品,就是看重了这个品牌良好的商业信誉。同理,人们愿意把钱存入银行凭的就是银行的信用;人们愿意在法院打官司就是确信司法机构能够履行司法公正的承诺;人们愿意相互结交为友就是因为友情本身就是以相互信任为最坚实的依托;人们愿意把子女教育托付给公共教育机构,就是相信这些教育机构能够忠实地承担起教书育人的重大责任;等等。 (未完待续)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诚信是社会系统运行的生命线,它不仅关涉经济、政治和各项社会事业能否繁荣,而且也关涉人们的生活是否安康、和谐、幸福。诚信的缺失则意味着社会生活渐趋恶化,初则矛盾丛生、问题百出,终则陷入严重的社会危机甚或导致共同生活的瓦解。

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特殊利益或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因而为一己之私漠视诚信的情况就格外凸显出来。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中始终存在着个人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矛盾。所谓个人理性,主要就是指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在自己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中精打细算,甚至会想出各种巧妙的“谋略”,以便用最低的成本或代价来换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市场主体的这种个人理性符合社会公共规则和法律规则,那么他们的这种个人理性的运用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市场主体缺乏起码的道德自律和规则意识,他们就会把自己的个人理性用到歪门邪道上。特别是在市场体系的法治基础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信誉保障制度或已建立的信誉保障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如果失信行为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高于诚信行为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失信者认为自己能够成功地掩盖自己的失信行为从而逃脱惩罚,那么缺乏道德自律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就会倾向于选择用不讲信誉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就会产生市场主体利用市场行情见机取利的行为,或用德国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的话说,造成一种实质的非理性,即完全无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价值,用非法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自古以来,诚信在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中都具有极为崇高的道德价值。尤其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诸子百家学说各异,但在推崇倡导诚信方面却高度一致,都将诚信置于天道人性的高度上予以崇尚,视之为人格修养的基本内涵和为人、为政的基本道德操守,并且高度注重诚信精神的培育与传承,使之绵延不绝并熠熠生辉,维系着我们的正常生活。可以说,守诚信,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独特的思想理念和道德规范。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节点。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互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福祉,这是党向全体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才能制定出维护社会诚信的法律法规制度,才能实现对社会诚信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中。因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必然要贯穿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各个环节中。也正由于这一点,政府自身的诚信就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中之重。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往往抱有较高的道德期待,是否诚信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政府行为的基本标准。因此,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讲诚信,成为诚信风尚的引领者。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育诚信精神,强化社会成员在诚信方面的道德自律。市场经济固然是以市场主体最大化地追求自身利益为内在驱动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追求私利的行为必然导致诚信缺失,而是说必然会使市场主体面临一个重要的道德选择:是用坚守诚信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是用不讲诚信的方式来攫取自己的利益。任何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都根源于行为者在诚信方面缺乏道德自律。在这个意义上说,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诚信精神,并将其渗透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和再教育过程中,通过言传身教、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种种方式将诚信精神内化到社会成员的人格结构中,使诚信行为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人崇敬的社会风尚。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诚信精神和诚信原则现实化为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或规章制度的界定,使人们能够准确地识别失信行为特征,并在涉及诚信问题的民事纠纷中容易找到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依靠法治手段通过公正的程序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和司法惩处,让失信行为无法产生任何利益,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维护社会诚信,不仅需要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重器,也是政府主导作用的集中体现。大量的事实可以证明,凡是监管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其社会诚信状况就较为良好,反之,则诚信缺失现象蔓延。因此,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管机构应当忠实地秉公执法,同时坚决杜绝滥用监管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维护社会诚信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而且需要广泛的社会协同。每个社会成员、每个社会组织都应把诚信原则具体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强化自身的道德自律,拒绝任何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鼓励媒体和互联网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信息服务并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独立的民营商业征信服务机构的组建和运作,并与政府的监管机构实现协同联动,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近些年来,国务院连续出台一系列维护诚信打击失信的政策法规,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正在形成。有理由确信,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下,集社会八方之力,必然会形成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给人民更加幸福、安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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