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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 罗沙)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规定自9月7日起施行。

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

规定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规定同时要求,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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