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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不悔改 坐牢又罚款


信阳消息(李星燃 段尧尧)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盗窃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然而他并没有因此吸取教训,再次因盗窃被抓,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浉河区某公司内趁人不备时进入被害人彭某的办公室,将一台价值2988元的联想笔记本盗走。第二天下午,王某将电脑以650元的价格卖给某电脑城的一名人员。1月28日凌晨4时许,在一家洗浴中心的按摩房里,王某趁被害人穆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桌子上充电的一部价值2759元黑色小米6手机盗走,后来以145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两次盗窃后,王某并没有罢手,又过了十几天,王某来到了一酒店的更衣室,撬开衣柜,将被害人罗某衣柜里约14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395元的黑色手机盗走,该手机被王某带到了安徽省阜南县县城一家手机维修店。经公安办案人员联系,店主刘某将该手机寄到我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案发后,赃款被王某挥霍,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了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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