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是窃电行为吗?
答:为了保证用电计量装置所计量的客观公正,国家规定用电计量装置要由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加封后方能使用。《供用电规则》第101条、《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48条规定:“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情形为窃电行为。
问: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于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行为人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阳市人民政府保护电力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