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借名买房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接下来她的房子将要被拍卖。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暗藏“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一旦遭遇法律纠纷,买房人将很难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房。
据法院介绍,2011年9月,原告李女士想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涉案房产),但因其为非深户没有购房资格,为此李女士及其丈夫与被告深圳某胜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同意由原告出钱将房屋购买后先将产权登记在深圳某胜公司名下,待李女士在深圳某胜公司缴交满2年社保拥有深圳户口后再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李女士名下。之后,李女士丈夫分批将购房款支付至深圳某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5年3月,因深圳某胜公司发生借款纠纷,被深圳某升公司告到法院申请查封涉案房产,后深圳某升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即将拍卖涉案房产。李女士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深圳某胜公司名下,原告李女士与深圳某胜公司虽为借名买房关系,但双方实为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能因其为借名人而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另一方面,涉案房产之所以登记在深圳某胜公司名下,系原告为规避当时的购房政策而为,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对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产生的不利后果有所预见。对房产未能及时过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故驳回原告的上诉。
法官表示,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出名人)的名义购房,并以出名人的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实际生活中,为了规避购房政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简便手续、享受优惠等原因借名买房的情况很多,利害关系人对于借名买房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可能被转让、查封、拍卖等风险应有所预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