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走廊、通道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非法占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二、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的,应当承担哪些处罚?
答:胁迫、指使、协助他人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窃电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销售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阳市人民政府保护电力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