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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机制为敢于 担责担难担险干部撑腰


《信阳市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信阳消息(记者 向炜)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信阳市印发了《信阳市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用机制为敢于担责担难担险的干部撑腰鼓劲。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为遵循,坚持以鼓励担当、宽容失败,坚持依纪依法、严守底线,坚持精准科学、容纠并举,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基本原则,从容错纠错的政策依据、内涵解释、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容错情形条件、结果运用、配套机制、适用范围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容错的四个条件和十二种主要容错情形以及四种不予容错情形,对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中心工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中,因大胆履职、勇于担当,出现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在化解矛盾、解决遗留问题、“老大难”问题中,依据现行政策无法解决,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突破常规和惯例出现失误错误的;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先行先试,因缺乏经验、无先例遵循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的,可以予以容错。但对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或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不予容错。

《实施办法》对容错程序和容错结果运用也进行了明确,提出由执纪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启动、调查、建议、决定、执行五个程序,对被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容错纠错。同时,明确将容错结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各个方面,切实解除广大干部工作中的后顾之忧。

《实施办法》还对健全防错纠错机制、公正对待犯错误干部、完善澄清保护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要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公正对待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真正为敢于负责、敢于担当、踏实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查无实据或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干部思想顾虑,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引导干部在“五个信阳”建设中勇于担责担难担险,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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