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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信阳消息(记者 杨长喜)昨日,记者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市政府于今年3月初印发了《信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实行环境生态补偿。

市环保局大气科工作人员简海涛介绍,在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面,参照省里办法,根据我市实际,目前分别对市区和县区按不同标准进行生态补偿,空气质量目标指标分别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其中,前两项的考核分五个阶梯,以市区、县区检测数据平均值做基数,分别按低于、高于基数的阶梯,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保部门计算结果于下月进行相应的奖励、扣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则按基数进行相应的奖励、扣收。

市环保局污防科工作人员张露云介绍,相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来讲,水环境质量在处罚方面更为严厉。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方面,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源地、水环境风险防范是三项考核内容。地表水考核上,我市以Ⅲ类水质作为基准。水质为Ⅰ类的,只要保持就可获得奖励,其他类水质只要质量提升可获得相应奖励,但只要质量降低,将被双倍扣收资金,标准为奖励标准的2倍。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则必须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每出现一个水质为Ⅰ类的饮用水源地可获得相应补偿,但如果低于标准将被扣收生态补偿资金,且标准为奖励标准的10倍,并可能伴随其他相应处罚。

据悉,目前我市二、三月份的环境质量数据已经统计完毕,近期将进行生态补偿资金的奖励、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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