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李亚云)“2017年12月21日起,我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信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凡年满18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者应提供《信阳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在本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且缴费不得拖欠三个月及以上)、个体工商户的,另提供营业执照,用于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20%,最高为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7月份申请调整。最低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每年变动一次。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专户。自愿缴存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