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刷单、网络水军、互联网平台恶意不兼容,将有法可依。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起施行、时隔24年后经过三次审议后通过。针对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哪些修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将严查刷单和删除差评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说,随着像“双11”等网络节日的到来,网商平台集中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眼球,促进消费,这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有非常积极的一面。“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的商家交易量因为没有那么大,便采取恶意刷单。”

杨红灿介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9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

据介绍,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也就是说,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也是更好地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

“搭售”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有媒体提问,“消费者在一些平台买机票或火车票时,会被搭售一些本并不想购买的商品。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什么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该条删除?”

杨红灿说,在经济活动中,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搭售”。“但是有一个前提,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说,在201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上述行为已经做了相关规定,“我认为搭售的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好地去解决了。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杨红灿介绍,此次通过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仅仅删除了有关“搭售”的规定。“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与有关法律衔接的问题,有的转到其他法中,有的在新的法律中已经做了相关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再做规制。”

刷单炒信最高可罚两百万

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述两种虚假宣传行为均进行了界定。

新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新法,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插链接、强制跳转最高罚三百万

据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上述行为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

违反上述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规定是这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杨红灿说。他表示,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力边界不太清楚的问题,“合法与非法的问题、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确实是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

他介绍,执法过程中,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持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做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的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他说,对互联网领域竞争的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一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协调相关的部门,广泛地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进一步界定“傍名牌”、商业贿赂等行为

如今,一些山寨品牌的商品外包装几乎以假乱真,借的是名牌效应,追求的是搭车冲销量,这种行为增加了消费者的辨识难度,也给正规商家增添了许多烦恼。

对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有关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涵盖范围更广泛。

“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杨合庆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如果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外一个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再来使用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据《北京青年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