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鄢有生 王雪阳)被执行人董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拘留后仍不履行,直至被人民法院立案追其刑事责任后才知后悔。8月8日,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以被告人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7月30日,张某与董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平桥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董某应向张某赔偿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董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董某置若罔闻,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平桥区人民法院遂对董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董某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8月3日,张某以被告人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董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平桥区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并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告人董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已全部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张某表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