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经商中组部、监察部,人社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出台意见是为了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