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现场 本报记者 周 涛 摄
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本报记者 周 涛 摄
被告人吕某某被带入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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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消息(记者 周涛)“潢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的一声宣告,被告人被带到审判庭,法警去掉戒具后,审判正式开始。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昨日上午,潢川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3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记者了解到,在审理的3起案件中,被告人吕某某因欠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未还、被告人李某某因欠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未还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判决、调解方式对案件作出处理,要求二人向债权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徐某系因提供劳务人员在其所承包工程的施工中受伤,被法院判令支付赔偿款6.5万元。

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吕某某等3人均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遂向潢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向他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他们却采取躲避不见等方式规避执行。在潢川县人民法院的集中执行行动中,吕某某等3人相继被司法拘留,但他们仍然拒不履行义务。3名被告人均存在拒不申报财产且经人民法院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等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申请人在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受理。

上午,潢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000元罚金。

据了解,今年以来,潢川县人民法院按照“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强力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和拒执犯罪,先后成功开展了“春雷行动”“倒春寒行动”。截至4月12日,该院已先后拘留失信被执行人146人,受理拒执罪公诉、自诉案件48件,结案35件,判决拒执犯罪12案13人,还通过网络、微信平台、城区户外大屏幕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3批106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出《执行悬赏公告》,悬赏征集4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力打击了“老赖”,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此次集中审判,再次彰显了潢川县人民法院以打促执、攻坚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提升公众履行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守法意识,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午审判结束后,潢川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郭长林告诉记者,通过“集中审理、集中宣传、集中教育”的形式,惩处一批,震慑、教育一片,让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们认识到:法律不容亵渎,与其逃避躲藏、机关算尽,不如诚实守信、尽早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省人大代表周兴伍在旁听后表示,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助力诚信社会建设。周兴伍告诉记者:“潢川县人民法院集中审判拒执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中所做的努力,我们对法院的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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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潢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魏某某因提供劳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65000元。

二、申请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履行。魏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双方于2015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协议到期后,徐某仍拒不履行。魏某某申请恢复执行。

三、执行情况

潢川县人民法院根据魏某某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也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处罚。在此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协议到期后,徐某除在2015年8月27日给付魏某某1000元外,余款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徐某某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魏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未果后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袁某申请执行吕某某民间借贷案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袁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豫1526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某欠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6年7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时止)。

二、申请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吕某某未履行,袁某于2016年11月2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执行情况

潢川县人民法院根据袁某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也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处罚。执行拘留后,被执行人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吕某某有两处房产且在执行期间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有能力履行但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袁某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未果后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吕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案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6年7月29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5万元,2017年1月20日前还8万元,利息按月息1.5%计算,利息款于2017年1月20日一并还清。

二、申请执行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某依法偿还申请人欠款13万元及利息。

三、执行情况

本院依法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某未按要求申报也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经查,其有门面房一间,在建房屋一栋,且案件执行期间其个人银行账户仍有大额资金进出。其有能力履行但经采取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杨某某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未果后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李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