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如今的继承案件来看,房产在继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专家律师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

1 拥有所有权的房产

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单独所有。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2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3 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

(据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