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 (记者 黑寅升 周涛)“我想请问一下,咱们光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厅在发挥环境审判中的作用有哪些,是如何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的?”11月17日上午,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环境资源保护审判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向光山县法院党组成员、环境资源厅负责人胡晓玮现场提问。
上午9时20分,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琦介绍了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近半年的整体情况和工作亮点。中院环境资源庭庭长蔡红莉,光山县法院党组成员、环境资源厅负责人胡晓玮,新县法院环境资源庭负责人余丽娟共发布了六起典型案例并现场答记者问。《河南法制报》《河南经济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大河报》《信阳日报》《信阳晚报》、信阳电视台等省市媒体应邀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冯琦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信阳十个县区法院中,浉河、平桥、光山、新县、固始法院均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县区法院均成立了环境资源合议庭,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统一集中管辖。成立以来,各部门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75件,处罚107人;审结行政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428件,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审结民事案件59件,保障资源有序流转,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会上,冯琦还向媒体通报了“加强对重点水源地、林区、矿区及美丽乡村周边环境的司法保护,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实施‘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保障‘蓝天、碧水工程’实施”等信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并就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能、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推行“一院一主题”工作模式作了介绍。
1.胡某庆滥伐林木案
2015年,为便于修塘,罗山县潘新镇李堂村房南组经村民会议讨论,将该组集体所有的林木卖给胡某庆。2015年12月18日,胡某庆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林木砍伐后出售。经罗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砍伐林木数量共计73株,林木蓄积为12.7958立方米。2015年12月29日上午,胡某庆主动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胡某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胡某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郑某波滥伐林木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波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利用油锯砍伐其所承包的陡山河乡塘湾村破耳山场上的林木。经鉴定,郑某波在破耳山场上共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8859立方米。被告人郑某波在被新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经新县人民法院主持协商,被告人郑某波已承诺在其滥伐林木的原地补种杉木、银杏等树木,并作为被监管方与监管方陡山河乡森林资源管理站、陡山河乡司法所达成复植补种协议,约定了复植补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审查,该复植补种协议合法、真实有效,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波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郑某波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已承诺复植补种并与相关监管部门达成监管协议,上述情节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遂判决:被告人郑某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3.叶某胜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七八月份,时任光山县白雀园镇张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叶某胜,在上级政府加快“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号召下,在未办理农地转化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白雀园镇张寨村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将张寨村叶八村民组36.332亩农用地(其中林地面积16.752亩)进行非农业用途破坏性平整,欲建造农民住宅。在土地平整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叶某胜组织破坏农用地行为,对其进行制止,叶某胜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对部分土地进行复耕,种植农作物,但部分林地已无法恢复原貌。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胜在带领群众搞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未履行农用地批准使用手续,集体决定占用农用地36.332亩搞新农村建设,作为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叶某胜在侦查机关正式立案以前向司法机关陈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真诚悔罪,被毁土地已部分复耕,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叶某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4.胡某非法狩猎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胡某在平桥区胡店乡小集村用气枪和鸟网对野生鸟类进行非法狩猎。2015年2月9日,公安机关在胡某家中查获其非法狩猎的“三有”物种(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鸡9只、斑鸠35只。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胡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从轻处理,予以判处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5.曹某花等10人与王某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王某友于2002年购买光山县斛山乡赵岗村王小湾村民组的两间地皮建房居住。后因经营需要在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用于圈养成猪,然后屠宰出售。因该养猪场地势较高,并位于多数居民房屋的上风向,同时该养猪场产生的猪粪露天堆放,王某友亦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明显的刺鼻气味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2年,王小湾村民组的居民以及王某友集资修建了地下排水沟,将养猪场产生的污水,通过地下排水沟排出。另查明,王某友所建的养猪场及屠宰场距离其他居民的房屋较近,距最近居民房屋10余米,距离最远居民房屋100多米。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友在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并屠宰成猪出售,因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养猪场产生的猪粪等排泄物未作妥善处理,造成附近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的生活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和影响,该相邻污染侵害事实成立,王某友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害,排出妨碍。遂判令王某友立即停止因养殖、屠宰等行为对原告曹某花等人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侵害。
6.李某、冯某军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半条鱼餐馆位于浉河区新华西路西段,业主为胡某红。李某、冯某军系夫妻关系,居住在半条鱼餐馆楼上。李某、冯某军因半条鱼餐馆排烟及噪声问题向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半条鱼餐馆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22日送达胡某红。胡某红接到通知书后,在餐馆内安装科蓝环保排烟系统。李某、冯某军对整改效果不满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监管法定职责。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履行职责,判决驳回李某、冯某军的诉讼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胡某红虽然据此安装了科蓝环保排烟系统,但安装该排烟系统后未进行年检,亦不确定排烟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为属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遂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继续依法履行对胡某红经营半条鱼餐馆排放烟尘及噪声扰民问题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