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文物领域法人违法案件多发情况,国家文物局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国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重点查处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及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7类案件。对于涉嫌法人失职失责案件,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终身追责。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查处法人违法7类案件,完善文物行政执法4项制度,采取4项措施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7类案件包括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
此次行动中,重大法人违法案件将由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督办,指定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查办,必要时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同时,对于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重在改正违法行为,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对于涉嫌单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失职失责案件,追究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屡次违法的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于连年“零发案、零上报”但社会反映强烈的省份,国家文物局将进行抽查暗访,严肃追责曝光。此外,国家文物局将严肃查处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纠正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