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等。

新消法的亮点之一是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但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这3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条例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美容卡、健身卡等预付卡消费领域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商家“关门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中国消费者权益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对此建议,在明确责任、提示风险的同时,还应明确预付卡的余额财产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应由第三方金融机构独立存管,经过消费者签字确认才能划走,通过这种“把关”,确保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