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牵动千万人心的新《条例》终于“尘埃落定”。
那么新修订的《条例》都有哪些亮点呢?6月13日上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熊正尧,在市卫计委关于解读《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的新闻发布会上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首席记者 韩蕾
亮点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新修订的《条例》删去了关于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等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准备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是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是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新修订的《条例》同时对再生育审批的程序、权限和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亮点二:生两孩不用办准生证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这样,生前两个孩子都不用办准生证,生了孩子以后记得去登记就行了。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删去了关于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删去了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且明确了由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在发布会会上,熊正尧说道,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是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亮点三:设生育奖励假,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
在全面“二孩”时代,关于婚假、产假的规定是广大市民十分关心的话题。而新版计生条例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市民关心的婚假和产假的时长也“新鲜出炉”。
新修订的《条例》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并且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日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
对于产假,新修订的《条例》是这样规定的: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这其中包括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以及符合再生育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根据目前情况,市民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可享受不少于188天的产假。同时,婚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亮点四: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有护理假
独生子女家庭人手缺少,在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患病住院期间,其家庭面临着更大的困难,迫切需要给予关怀与帮助。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同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进行衔接。
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