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首席记者 韩蕾)今日,是我市第五个“交通违法曝光日”,市交警支队公布了全市2016年春运期间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16辆大型汽车及所属公司,5月3起醉酒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案例,以及2016年以来,全省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

高速公路属封闭式道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救援车辆只能沿高速公路到达现场,此时行车道右侧的硬路肩“生命通道”的意义就会被体现出来。但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硬路肩的行为一直屡禁不止。

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将被罚款200元,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停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停车的,罚款200元,记6分。

此次市交警支队通报的16辆在全市2016年春运期间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大型汽车中,有两辆大型汽车在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其余14辆具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大型汽车中,11辆是因为超速行驶,有两辆是因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 还有一辆是因为司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行驶。

3起醉酒驾驶案例被公布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截止到今年5月,我市共查获酒后驾驶1100多人,其中醉酒驾驶140余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每个驾驶员耳熟能详的话语。此次市交警支队公布的3起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均是近一个月内查获的。

案例一 2016年5月2日21时40分许,符庆伟无证且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丰田”轿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符庆伟的吹气检测值为83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2016年5月3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符庆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7mg/100ml。2016年5月3日符庆伟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6年5月18日18时25分,刘士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汽车,与一辆货车发生刮擦,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刘士贤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刘士贤的酒精含量130.37mg/100ml。2016年5月19日刘士贤被刑事刑拘。

案例三 2016年4月10日19时许,贾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6线行驶至商城县火车站路口时,与徐卫驾驶的鄂A6QU28号小型客车相碰撞。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贾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来看看,哪些大型汽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山分公司驾驶员顾黎明,驾驶豫S25269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16日16时36分,在福银高速634公里处在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

2.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息县客运公司驾驶员岑恩顺,驾驶豫S56029大型汽车,于2016年1月26日13时3分,在S33龙丽温高速杭州方向45公里+663米处,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3.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客运分公司驾驶员李龙志,驾驶豫S73212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29日18时44分,在S27东永高速永康方向32公里+150米处,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4.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驾驶员李松涛,驾驶豫S33727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28日11时50分,在潢隆路口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5.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客运分公司驾驶员徐政鹏,驾驶豫S72612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2日9时1分,在华南快线三期14公里+500米处,超速行驶 20%以上未达50%。

6.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客运公司驾驶员林兴运,驾驶豫S81192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17日8时50分,在沪蓉高速792公里+800米处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7.信阳市运输集团光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余炳炎,驾驶豫S75672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17日17时,在钟党338省道3公里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行驶。

8.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县客运公司驾驶员陈贵荣,驾驶豫S90830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3日12时46分,在沿海高速天津方向130公里+80米处,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9.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客运公司驾驶员王德武,驾驶豫S81306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25日22时56分,在东阳市区甑山路90号由西向东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10.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驾驶员张海燕,驾驶豫S32383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28日10时59分,在潢隆路口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11.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客运公司驾驶员阎新虎,驾驶豫S82855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18日9时1分,在合肥绕城高速63公里处在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

12.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宗良,驾驶豫SA2376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4日2时3分,在天鲇线164公里+300米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

13.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勇,驾驶豫SA0669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25日16时8分,在沪霍312国道700公里+800米处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14.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客运公司驾驶员钮志明,驾驶豫S62661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2日1时52分,在长兴县滨湖大道2公里+800米处,超速行驶 20%以上未达50%。

15.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驾驶员杨振文,驾驶豫S32633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12日9时13分,在104国道复线1759公里+110米处超速行驶20%以上未达50%。

16.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客运公司驾驶员林长峰,驾驶豫S73916大型汽车,于2016年2月14日3时21分,在京珠线1059公里+550米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