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祖号

因倾倒垃圾与人发生争执,后捅伤他人。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经济损失53116.35元。

2015年10月15日13时许,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生活垃圾运至公用垃圾池进行倾倒,但遇到在附近经营农家餐馆朱某甲及其儿子朱某乙的阻止。争执、厮打中,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朱某乙胸部。案发后,朱某乙先后住院治疗30天,花医疗费30254.05元。为此,朱某甲等将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在案发起因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人徐某的责任。厮打过程中双方均赤手空拳互殴,而被告人持刀将对方捅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