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钱文友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高 松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曾祥顺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 刚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曾 峰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陈 刚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李柏定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2016年4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钱文友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高 松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曾祥顺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 刚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曾 峰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陈 刚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李柏定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