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首席记者 韩蕾 通讯员 熊莉萍)近年,一些公交车和公交线路被私人承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多拉快跑”成为一种常态。一些公交车司机认为,车辆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完全不用承担责任,所以为了节省时间置乘客的安全于不顾,常常在进站的时候,在车辆半停稳状态上下乘客,因此造成乘客摔伤的事件多次发生。
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结了一起乘客从未停稳的公交车上摔下,而引发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年7月7日15时,刘某某驾驶公交车沿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第三小学路段站牌,车内乘客张某某在后车门等候下车。车尚未停稳,司机刘某某即打开后车门,致原告张某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刘某某负全责,张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查,豫S*****公交车车主是刘某某,挂靠在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273.82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乘坐人,事故发生时被摔下车,瞬间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在商业险内赔偿。被告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不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即被上诉人张某某属于车上乘客,不属于第三者,交强险不应赔偿。二审法院认为,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该起事故危险发生之始即车辆尚未停稳车门打开的瞬间,而这一瞬间张某某尚处在车上,应定性为“车上人员”,故上诉人称张某某属车上乘客,交强险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豫S*****公交车未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张某某的损失应当由司机刘某某赔偿,豫S*****公交车的挂靠单位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