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首席记者 韩蕾)3月25日是全国第三个“交通违法曝光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了10台超速50%以上且违法未处理的小型车辆、3起查处的涉牌涉证典型案例、1起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典型案例和存在站外经营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

10台超速且未处理的小型车辆被曝光

“十次事故九次快,一次不快是例外”。超速行驶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15年,全市因超速行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占全年交通事故的2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驾驶人记12分,罚款2000元。

昨日,交管部门就对10台超速50%以上且违法未处理的小型车辆进行了公布,这10台小型车辆的时速均超过了100公里/小时。其中,速度最快的一辆小型车辆速度达到了180公里/小时,这辆车当时是行驶在限速12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上,最慢的一辆小型车辆的时速也达到了115公里/小时,而且这辆车当时是行驶在限速70公里/小时的省道上。

3起涉牌涉证典型案例被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可有些市民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第三个“交通违法曝光日”公布的这3起涉牌涉证案例分别就是因为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人涉嫌无证驾驶套牌车辆以及驾驶人涉嫌伪造变造驾驶证。

酒驾酿事故逃逸,难逃法网

2016年2月29日21时40分许,潘永新驾驶豫SFD620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35省道兰店乡雷寨村路段,与同向前方井谜响驾驶的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后潘永新驾车逃逸,造成电动车驾驶人井谜响及电动车载乘人董德枝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1日1时30分许,潘永新驾车返回事故现场报警。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豫SFD620小型轿车驾驶员潘永新血液酒精含量119.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潘永新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驾驶人潘永新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8日被提请逮捕。

存在站外隐患的企业被通报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光山分公司,信阳市弘运集团商城分公司、罗山分公司等县区客运企业,普遍存在站外经营的情况,导致“三品”检查、车辆安检、旅客身份实名制认证等安全管理措施得不到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无法落实。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和运输单位应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彻底杜绝站外经营现象,确保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看看,都是哪些车超速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车牌号为豫SJ3567的小型汽车,2016年3月9日07时18分,在大广高速2242公里处西半幅,实速180公里/小时,限速120公里/小时。

2.卢祥宏,2016年3月7日16时37分,驾驶豫S8H589的小型汽车在平长216省道174公里处,实速121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

3.邓乐,2016年3月7日09时45分,驾驶豫SAF100的小型汽车在平长216省道169公里处,实速124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

4.张昌喜,2016年3月7日09时53分,驾驶豫SFJ757的小型汽车在平长216省道169公里处,实速125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

5.李毅,2016年2月22日16时37分,驾驶豫SCJ107的小型汽车在王罗337省道53公里处,实速115公里/小时,限速70公里/小时。

6.汤善超,2016年3月24日10时07分,驾驶豫S8E659的小型汽车在平长216省道169公里处,实速138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

7.谢远山,2016年2月18日16时35分,驾驶豫SCW598的小型汽车在沪霍312国道658公里550米处,实速105公里/小时,限速70公里/小时。

8.唐丽君,2016年1月19日17时09分,驾驶豫SV5796的小型汽车在大广高速2253公里处,实速182公里/小时,限速120公里/小时。

9.马凯,2016年1月18日10时07分,驾驶豫SQ2886的小型汽车在平长216省道113公里处,实速108公里/小时,限速70公里/小时。

10.罗付强,2016年1月14日09时29分,驾驶豫S86999的小型汽车在平长216省道169公里处,实速126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

涉牌涉证,严查不怠

案例一 2015年12月4日下午18时,信阳市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柳林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查缉布控系统预警一辆豫STA654出租车存在假牌嫌疑。经查询、比对,发现该出租车驾驶人祁登国(男,信阳市平桥区前进乡前进村人)驾驶的豫STA654号牌无机动车信息,该豫STA654牌照为假牌,该车真实号牌为SP9590。2016年3月1日,公路巡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祁登国,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6年2月25日15时,息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对一车牌号为豫S51506的灰色小型工具车检查时,该车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经检查、询问,该车驾驶人路宽(男,信阳市息县项店乡路楼村人)系无证驾驶套牌车辆,该小型工具车车牌号应为豫SF2207。执勤民警依法查证后,对驾驶人路宽涉嫌无证驾驶套牌车辆两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罚款3000元。

案例三 2016年 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光山县交警大队城管中队民警在对豫P95406重型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人的驾驶证涉嫌伪造变造。经过询问、检查,发现该驾驶人邹中鹏(男,信阳市光山县北向店乡北向店村人)系C1驾驶证,伪造变造B2驾驶证使用。目前光山县交警大队已对邹中鹏作出了行政拘留2日,罚款5000元并对其C1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