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黄慧)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2015年以来,信阳警方采取多种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维护了正常的网络秩序。截至目前,已查处网上传播谣言案件15起,15名谣言制造者被依法处理,其中治安处罚14人,教育训诫1人。

23日,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对外通报了8起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1 2015年4月8日,网民“沙滩脚印1”在新浪微博发布帖文:“信阳惊现飞车割喉案!”随后,该帖文引发大量关注和评论,造成恐慌和不良社会影响。警方经查,该信息为虚假信息。发布人邵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信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2 2015年4月12日,网民“别扭的小情绪L”不了解真实情况下在《百度贴吧-信阳吧》发表了题为“明港的警察打人咬人”的帖子,在网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5年4月16日发帖人徐某承认自己发帖及回复帖的事实,并认识到错误,主动将“明港的警察打人咬人”的帖子删除。警方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对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

案例3 2015年7月20日,网民“liuyuhui8420”在《百度贴吧-信阳吧》发表题为“天天听到这丢小孩那丢小孩的!吧友知道的说下!”的贴子,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发帖人刘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羊山公安分局北湖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

案例4 2015年09月22日,网民“我叫,杨小坏”在《百度贴吧-信阳吧》发布信息称:“在107国道徐洼发生车祸,目前已有4人死亡,120、110已陆续赶到现场。”并附有8张照片,照片显示一辆车牌号豫SB0821中巴车侧翻于道路旁沟内。网安民警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辖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发现,网民发布信息与事实不符,涉嫌在网上散布谣言,谎报警情,浉河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一款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5 2015年10月19日20时许,一微信公众号“商城县”发表帖文:“商城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汪岗镇陶立新在上午因精神病发病致使其杀害奶奶、姑姑等5人,去杀害其舅爷时未见其人,之后逃逸到伏山里罗城村金刚台山区,现在凶手带手斧一把。经过警方不懈努力,于当天下午抓获嫌疑人。”

经商城警方核查,该信息为商城县汪岗镇居民李某发表,未对其帖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网上自行转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李某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日。

案例6 2016年2月25日,一网民在微信群众中发布信息称:“近期有人带黑口罩,穿黑裤子专偷小孩抢小孩的,已解剖7个拿走器官!收到的都传下,这是事实!(信阳也丢小孩了,楚王城就丢5个了)……”。信阳网警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此消息反映的情况为虚假信息。2月28日上午,民警将发贴人周某抓获,周某对其在网上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7 2016年3月18日,网民周某在网上散布“一男子杀害一16岁女孩并在火车站自杀”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羊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

案例8 2016年3月中旬,网名“过眼云烟”连续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称:“人贩子在潢川偷小孩被抓住了,双柳已经被偷走好几个了,有100多个新疆恐怖分子跑到咱们河南来了,专门偷抢小孩,卖他们的器官。”该消息通过手机信、QQ群、微博等渠道不断扩散,引发一些不明真相潢川居民的恐慌。经潢川县公安局调查核实,该县未发生“偷抢小孩、买卖器官”案件,网民胡某所发信息内容与事实不符,纯属谣言。3月18日,潢川县公安局依法对胡某进行传唤,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李建新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在网络活动中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