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这部法律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

岳仲明说,按照该法,勘探开发者首先要对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区域情况,确定环境基线,对勘探开发行为对区域的影响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监测方案。这个监测方案必须实时跟踪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而且为了保证监测能够有效实施,还需要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另外,要把监测的数据做出记录,以便为检查提供依据。同时,法律还规定勘探开发者要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岳仲明表示,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