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业志,2016年2月19日19时50分,驾驶豫SCA882的小型汽车在罗山县行政大道与天元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张贺,2016年2月19日20时25分,驾驶豫SP2825的小型汽车在信阳市中山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汪鲁垒,2016年2月19日19时44分,驾驶豫S98685的小型汽车在商城县崇福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马国保,2016年2月19日20时30分,驾驶豫SP4426的小型汽车在罗山县行政大道梅湾路口河上湾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5.唐高峰,2016年2月19日20时51分,驾驶豫SA7288的小型汽车在 光山县九龙路02公里,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徐倩, 2016年2月19日20时40分,驾驶豫SCS770的小型汽车在息县淮河路中段 ,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7.郭海强,2016年2月19日21时10分,驾驶豫SB7570的小型汽车在息县息州大道东段 ,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8.杨斌斌,2016年2月19日20时30分,驾驶豫S5A663的小型汽车在沿河路中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9.贾文平,2016年2月19日21时00分,驾驶豫SN9381的小型汽车在 罗山县灵山大道与高速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0.张法东,2016年2月19日20时20分,驾驶豫SL1660的小型汽车在息县法院高杆灯转盘,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1.张森,2016年2月19日21时40分,驾驶豫SJ1985的小型汽车在淮滨县王罗337省道12公里500米,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2.刘永, 2016年2月19日20时00分,驾驶豫S6M737的小型汽车在淮滨县王罗337省道8公里,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3.罗玉松, 2016年2月19日20时30分,驾驶豫SQ5098的小型汽车在潢川县三环路域丰园大酒店附近,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4.李雨水, 2016年2月19日19时59分,驾驶豫SS6453的小型汽车在 罗山县灵山大道与高速路交叉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5.丁继成, 2016年2月19日19时48分,驾驶豫SB7675的小型汽车在罗山县龙池大道河上湾路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6.熊作友, 2016年2月19日16时30分,驾驶豫S8F801的小型汽车在商城县平长216省道184公里,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7.张伍谟, 2016年2月19日15时15分,驾驶豫SP9032的小型汽车在息陈线息县污水处理场东20米,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8.丁永才, 2016年2月19日14时30分,驾驶豫S8N212的小型汽车在商城县椿城线双铺,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9.杨德成, 2016年2月19日14时10分,驾驶豫SFB298的小型汽车在明港老政府三岔路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孟祥龙, 2016年2月19日21时10分,驾驶豫SDG285的小型汽车在明港镇金水源南湾鱼饭店门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