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6年2月8日19时55分许,巩龙辉醉酒后驾驶浙D337G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滨县王店路口北300米处时,撞到前方行人王莫侠,造成王莫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巩龙辉的吹气测试值为222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并于2016年2月9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16-113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巩龙辉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9.04 mg/100ml。
本案于2016年2月10日立案侦查,巩龙辉于2016年2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2月15日移送至淮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16年2月10日15时25分许,刘国好驾驶豫SEH58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至肖店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屈岗村屈岗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李新志发生相撞,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国兵发生相撞,造成李新志当场死亡、黄国兵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国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及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李新志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本案驾驶人刘国好于2016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8日被提请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