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浉法执字第360-1号
申请执行人王莉,女,回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统一街5号楼3栋76号。
被执行人芦国军,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163号。
被执行人韩秀华,女,回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芦国军、韩秀华借款一案,被执行人芦国军、韩秀华未履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芦国军、韩秀华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163号1栋的房屋第四层、建筑面积77.48m2、地号0301015、产权证号016882号、第五层、第六层(未办理房产证)以评估拍卖第三次流拍价的贰拾伍万叁仟零捌拾元整(¥253080)给申请人王莉、兑抵该案件的部分借款,并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
注:该房产证于2016年1月26日作废。
审判长 仝允西
审判员 余 静
审判员 孙良军
书记员 吕少义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