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80后男子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经过县道的一拐弯处时,带车掉进路边一坑中摔伤,经治疗一段时间后不幸身亡。1月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县交通局承担3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夜8时30分左右,受害人骑电动车沿某县道向其家方向行驶,行驶至家庭所在村民组所在县道的一小拐弯处,本人不幸带车掉进其右边一坑中摔伤,村民发现后报警,派出所及时出警后叫一辆车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其构成一级伤残。受害人出事地点距离公路很近侧边一坑,坑较深,事故发生前路边长满杂草,该坑向路另一边系一横穿公路下边一排水沟,事故发生后,该坑的排水经整修后进行了填平。该坑已发生摔伤多人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地点距其家近,周边路况应熟知,且在拐弯处,时间为夜晚,其应更加注意行驶安全。故对其受伤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依照该规定,县交通局应为本县县道管理的主体。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受害人出事公路为县道出事地点距路边较近,应属被告管理范围,该地点为一较深排水坑,其应负责修好,故对受害者受伤、死亡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受害人承担70%责任,交通局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