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首席记者 杨长喜)2015年12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信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根据该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信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可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姓名。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着正装,面向国旗或国徽宣誓。

据了解,《信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