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办(局)、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并召开相应会议,安排布置,及时了解各系统工作动向,处理相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依法征收。城镇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及时代为征收并足额上缴。自备取水用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环节征收。

三、加强配合。各级物价、财政、水利和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社会舆情,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分别向上级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附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水利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