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桥公安分局区域相关居民:
为优化原平桥公安分局区域发展环境,有效改善居住条件,结合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区域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平桥公安分局区域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返迁安置房建设。
二、征收范围:征收区域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安大道以南、平中大街以西、南至原司法局家属院、西边临近育才中学围墙,改造区域呈带状分布(具体征收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平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平桥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实施期限: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2月10日。
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其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信阳市原平桥公安分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自觉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完成搬迁。
九、征收工作人员要做好房屋征收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区政府按照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