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景点门票及景点内的交通点、索道、滑道、游船等价格政策

(一)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目录》及旅游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的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三)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

(四)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确需调价的,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三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五)景区内的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的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价格秩序;对不能引入竞争机制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六)游览参观点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游客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七)鼓励我省旅游景区(点)实施门票价格优惠措施。通过采取门票价格折扣优惠,延长淡季门票价格执行时间或旺季门票价格不上浮及发放“旅游消费券”、“优惠券”、增加服务内容等多种形式,引导和扩大旅游消费,活跃国内旅游市场。

二、旅游景点的明码标价及各项优惠政策的公示

(一)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滑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部门的文件号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二)对青少年门票价格的政策标准:

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全日制大学及本科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旅游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三)对60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

(四)宗教活动有关的旅游参观点,对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所述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徒群众实行免票。

(五)我省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门票价格政策的基础上,采取的门票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