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经营报》的专栏文章认为,未来的房地产税不能成为恶税,房地产税不但向不具有所有权的人征收财产税,而且属于多重征收,加倍征收,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由于该文章措辞严厉,引起多方转发和评论,甚至被误为《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有分析据此认为:房产税可能不征了。事实到底如何?近日,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是从广义来讲的,不仅仅是房产税的概念。房地产领域现有各种税费,有必要进行优化整合,这同样对房地产税立法提出相应要求。

房地产税法 入立法规划

尹飞表示,房地产税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工作规划,这是目前可以确定的。

“我理解的房地产税立法,是要把全链条的税费整合起来,做一个优化改革。从这个角度来说,房地产税的实施是一个积极做法。最后整合成一个房地产税,或者仍然保持几类税,都是有可能的,但肯定是一个清理整合的过程。”尹飞说,“我也注意到,很多人把房地产税和正在做的房产税试点(重庆、上海)、物业税等同起来,所以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实际上,房地产税立法是针对从土地开发、住房建设、交易到保有过程的整个税费体系。”

对于房产税,尹飞表示需要客观全面地去看待。在发达国家,房产税主要作为地方税种,用于本区域公共服务建设,从而增加本地吸引力,客观上提高居住、生活质量,对物业的保值增值有积极意义。

房产税征收 要区别对待

尹飞表示,如果我们经过研究论证,认为房产税在我国确实是有必要的,也要考虑很多因素,不能单纯把它作为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手段。

尹飞建议,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要认真考虑各种公平因素。首先,要解决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衔接关系。一旦有了房产税,意味着购买房产同时背负一定的负担,每年要按照房子的价格支付一定的税费。而在我国土地国有制的情况下,2003年以后又主要通过“招拍挂”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开发商是在没有考虑房产税的前提下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无论是直接从一级市场拿地的开发商,还是通过开发商买到房的业主,均认为土地没有房产税负担,这种合理的信赖恐怕要予以保护。目前商品房基本都是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交过了土地出让金,如果还要增加房产税,难免产生重复征收的质疑。(谢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