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泰青1913年生,原信阳县(今浉河区)浉河港乡人。1935年4月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任中共鄂东北道委交通班长、红二十八军鄂东北独立团手枪队班长。曾参加鄂豫皖边区三年游击战争。抗日战争时期,任新四军第四支队手枪连政治指导员,第7团3营政治教导员、1营营长,新四军第2师4旅7团3营营长,10团参谋长、副团长。参加了反“扫荡”、反顽斗争。解放战争时期,先后任华中野战军第2纵队4旅10团团长,华东野战军第2纵队4旅参谋长,第三野战军21军61师副师长、第63师师长,参加过孟良崮战役、济南战役、淮海战役和渡江战役。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21军副参谋长、25军参谋长、空4军参谋长、中朝空军联合司令部副参谋长、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军第一副军长兼参谋长、空5军副军长、南京军区空军顾问。1955年荣获三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1961年晋升少将军衔。(据平桥区情网)